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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力资然和社会保障厅

  • 常识
  • 2026-05-22 02:02:18

聊到广东,我们很多人都知道,有朋友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事实上社保从广州转到深圳,年限怎么算,这到底是咋回事?其实报到证江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呢,下面小编就会给大家带来广东人力资然和社会保障厅,希望能帮到你。

广东人力资然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设机构:26个

(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人力资源户头管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政策研究处(与宣传处合署)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综合调研工作,提出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的政策建议;起草重要文稿;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

(三)法制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四)综合规划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承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审核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工作;承担统计管理、数据发布等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项目的管理工作。

(五)财务处

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编制部门经费预决算并管理相关专项经费;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就业促进处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就业管理政策;承担外企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初审工作。

(七)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拟订国(境)外、省外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进入广东省的管理政策;拟订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标准;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指导和监督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人员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省直和中央驻穗企事业单位及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人力资源户头单位调配人员和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

(八)军官转业安置处

(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承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下达工作;承担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调解仲裁管理处

(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管理调解员、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审工作;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承担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继续教育处(与职业能力建设处合署)

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认定工作;承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拟订职业技能分类、职业技能地方标准;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十一)技工教育管理处

拟订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管理规则及相关政策并实施指导;拟订技工学校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指导技能竞赛、师资队伍建设;承担技工学校(广州、深圳除外)办学资格审核、设立审批相关工作;综合管理和指导技工学校招生、毕业生推荐就业等工作。

(十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拟订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高评委设置、调整和评审结果确认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承担组织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综合管理工作和广东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推荐遴选工作;拟订国(境)外机构在广东省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十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岗位聘用及备案事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有关工作;承担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相关工作。

(十四)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十五)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制度建设、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审核指定的省属和中央驻粤企业关闭、破产、改制等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担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审核省属和中央驻粤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六)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处

拟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十七)工资福利处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承担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及离退休费统发和工作人员晋级增资审核工作;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有关工作。

(十八)养老保险处

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审核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审批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关工作;审核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十九)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管理政策和失业保险调剂金分配计划;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生育、死亡等有关待遇政策。

(二十)医疗保险处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公费医疗管理政策及其改革方案;承担省直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指导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二十一)工伤保险处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工伤预防和康复政策;拟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储备)金政策并提出分配计划;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康复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审定标准和管理政策;组织拟订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并依法实施;组织实施再次鉴定和省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二十二)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运营办法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参与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运营投资。

(二十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劳动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运营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检查;参与拟订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审计、基金要情专报;承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检查资格认定和组织考核工作;组织查处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重大案件;承担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人事处(与交流合作处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和计划生育工作;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合作与交流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及涉外业务。

(二十五)公务员办公室

组织实施公务员分类及职位管理、录用、考核、奖励、惩戒、培训、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能力建设政策;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拟订省人民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相关事宜;建立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完善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承办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宜;办理省直行政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核、调任、转任、日常登记和职位设置、非领导职务职数核定等工作;综合管理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认定工作;具体承担省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实施工作。

(二十六)劳动监察局

拟订劳动监察制度、执法规范和标准;依法受理举报投诉;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指导和监督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有关劳动、人事重大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1、黄汉标

现任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省公务员局局长。主持全面工作。

2、郑朝阳

现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法制处、综合规划处、省干部招待所;代管财务处、人力资源市场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省公务员综合管理与培训处、省表彰奖励办公室、省人才服务局。

3、杨红山

现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技工教育管理处、世行项目办、省职业技术教研室、省职业训练局、厅属技工学校;代管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转办、省自主择业办)、职业能力建设处、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4、葛国兴

现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办公室、就业促进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与审计处、省就业服务管理局、省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发展服务中心;暂时代管创业指导处、异地务工人员工作与失业保险处、许可服务受理与监督处。

5、左孟新

现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公务员局副局长。分管宣传处、省公务员职位管理与监督处、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处、省人事考试局、机关服务中心、基建办;代管工伤保险处、工伤康复中心(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6、谢树兴

现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调解仲裁管理处(省仲裁院)、劳动关系处、工资福利处、省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局、机关工会、省劳动关系协调中心(信访办)。

7、阙广长

现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局长。分管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8、苏清红

现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省纪委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组长。负责驻厅纪检组工作。

9、劳帜红

现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政策研究处,代管省外国专家局(综合处、专家管理处、项目管理处)。

10、贺东

现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协助分管人事人才工作;代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暂代管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人才开发处、交流合作处。

11、陈进新

现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协助分管社会保险工作。

12、范奎银

现任省纪委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纪检组副厅级纪检员。

13、谭俊

现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协助郑朝阳同志代管公务员综合管理与培训处、省表彰奖励办公室。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的证书有用吗?

都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证书,其中各个省份会有各省的钢印章,比如你在湖北考试除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章印外,在贴照片处还有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钢印,广东的就是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钢印,钢印就代表着你的证书的含金量了。

目前除上海例外其他省份的考试时间和教材都是一样,其中各个省份在组织培训鉴定的过程中,监管力度不一样,目前广东上海北京为最严格省份,其余省份相对来说宽松一些,但随着国家政策的规范,也会越来越严格的。含金量是很高的了 ,拿到外省去都是有用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是职称证书吗?

职业资格证书不是职称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的,是通过某种职业资格考试人员的证书,以证明其具有从事这种职业的资格,是生产一线的人员的一种标准;职称是国家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颁发给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证明其在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水平,是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设立的一种等级。

职业资格是表明从事某一职业的前置条件。例如要从事律师职业,必须先取得律师资格;要从事教学工作,必须先取得教师的职业资格。而职称的意思,从字面上讲,仅是职务的名称。在职称改革前,职称这个词涵盖了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双重含义。

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区别

①发证机构不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原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技术职称原来由国家人事部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人事部合并后现在由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管理,由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管理。

②两者的区别在于一个是从业/职业资格,另一个是执业资格。

职业资格是表明从事某一职业的前置条件。例如要从事律师职业,必须先取得律师资格;要从事教学工作,必须先取得教师的职业资格。

而职称的意思,从字面上讲,仅是职务的名称。我国的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是按照人事管理模式而建立的一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在职称改革前,职称这个词涵盖了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双重含义。

由于世界上许多国家没有职称,应该说这是中国的特有传统产物,因此,中国入世后,职称的改革将进一步加快。根据国际惯例,职业资格证书取代专业技术职称是一种趋势。人事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我国在深化职称改革时,将进一步淡化职称概念,扩大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范围,以便与国际接轨。

③ 等级及级别划分的不同:

我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采取等级式结构,根据从业人员所掌握的技能,划分为五个等级。即: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级)。政府还规定了国家职业资格和社会上通行的其他专业资格之间的相互对照关系,以确保国家职业资格获得者的相应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

专业技术职称是由组织认定或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一种制度。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划分成高级、中级、初级三个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同时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④ 两者的通用范围:

职业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同时也是唯一能在国际上通用的从业资格证明;

而职称证只在国内(一定区域内)使用,跨地区相互不承认。

社保从广州转到深圳要办理哪些手续

社保目前是支持异地转移的,也就是你在广州工作时间买的社保会全部转移到深圳这边的,那么具体应该怎么操作呢,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首先需要原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合同后,才能去社保局进行社保转移,如果原公司没有开具,是转移不了的。

  2. 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当地社保局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这个凭证是可以代办的,被委托人只需要携带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你写的委托函到柜台办理即可。

  3. 开具好参保缴费凭证后,将凭证交给你新公司的人事部门,他们回到当地社保局进行社保交接工作。现在是不是很方便呢。

下面也有官方的操作方法可供参考,我之前就是按我说的那个流程去弄的,也没有问题。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参考文献:百度百科-社保转移

为什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盖得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公章?

全国通用职业技能证书,左边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鉴定中心的印章,右边才是省上职业技术鉴定中心的印章,因为每个省组织自己的考试,有些省市同一专业考试时间都不同,国家职业资格分全国统考和省市统考,如果是国有统考,就是由社会保障部直接颁发的证书,上面就是劳动保障部的章和钢印,如果是省市统考的,就是省市劳动保障厅或局的钢印和章。证书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都是中英文对照的,全国通用的资格证书。一句话,除了钢印和章不一样以外,其他都是一样的性质。就像我们的企业一样,各个岗位工作职责不同,老总不能分管所有的事,只要这个证书是国家规定全国通用的就没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的资格证书有用吗

培训机构的介绍如何。

人力资源资格证算职称么?严格来说,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是不算职称的。很多人选择参加培训考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三级人力资源资格证是国家认证的劳动技能等级,全国企业都会认可。有了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后应聘职位底气足了不少。不过有一个问题可能大家不了解,那就是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不属于职称。

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不属于职称,而是属于劳动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是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分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技师、高级技师共五个等级。 职称证书是由人事部门颁发的,分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共四个等级。人力资源职称考试职业等级划分为四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也称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也称为助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也称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也称为高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员证书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属于高级技能,所以是劳动技能等级。所以说,三才告诉我们人力资源管人力资源资格证是不算职称的,属于技术含量高的劳动技能等级。

当我们看完了上述三才培训机构对于人力资源资格证的相关介绍之后,我们或许对于人力资源资格证算不算的上是职称有了一定的认识。总之,人力资源资格证的含金量还是很大的,它代表的是我们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与能力。所以说,报考人力资源资格证必须去专业的培训机构经过专门培训才能帮我们顺利考取。

报到证上写的江门市人力资料与社会保障局,档案就在那里么?

正常毕业时学校会按照报到证上的地址邮寄档案,不出意外你的档案应该在人社局现在好多人社局都开通了网上查询档案和报道,你可以去人社局网站看下,报到证有效期两年,只要两年梅办理就行,过了两年没去报道人社局就会把档案转到人才市场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是职称证书吗?

职业资格证书不是职称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的,是通过某种职业资格考试人员的证书,以证明其具有从事这种职业的资格,是生产一线的人员的一种标准;职称是国家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颁发给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证明其在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水平,是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设立的一种等级。

职业资格是表明从事某一职业的前置条件。例如要从事律师职业,必须先取得律师资格;要从事教学工作,必须先取得教师的职业资格。而职称的意思,从字面上讲,仅是职务的名称。在职称改革前,职称这个词涵盖了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双重含义。

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区别

①发证机构不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原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技术职称原来由国家人事部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人事部合并后现在由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管理,由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管理。

②两者的区别在于一个是从业/职业资格,另一个是执业资格。

职业资格是表明从事某一职业的前置条件。例如要从事律师职业,必须先取得律师资格;要从事教学工作,必须先取得教师的职业资格。

而职称的意思,从字面上讲,仅是职务的名称。我国的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是按照人事管理模式而建立的一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在职称改革前,职称这个词涵盖了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双重含义。

由于世界上许多国家没有职称,应该说这是中国的特有传统产物,因此,中国入世后,职称的改革将进一步加快。根据国际惯例,职业资格证书取代专业技术职称是一种趋势。人事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我国在深化职称改革时,将进一步淡化职称概念,扩大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范围,以便与国际接轨。

③ 等级及级别划分的不同:

我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采取等级式结构,根据从业人员所掌握的技能,划分为五个等级。即: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级)。政府还规定了国家职业资格和社会上通行的其他专业资格之间的相互对照关系,以确保国家职业资格获得者的相应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

专业技术职称是由组织认定或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一种制度。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划分成高级、中级、初级三个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同时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④ 两者的通用范围:

职业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同时也是唯一能在国际上通用的从业资格证明;

而职称证只在国内(一定区域内)使用,跨地区相互不承认。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贴类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适时公布了吗

一、2014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考试 报名条件和提交材料等要求,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 厅《关于转发〈关于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 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520号)文件执行。

二、报考妇幼保健专业(专业代码364),执业类别可以为临 床,也可以是公卫。

三、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制定的《江苏省住院医师

规范化培训实施 办法(试行)》(苏卫科教〔2010〕17号),报考临床、中医、 口腔执业类别主治医师资格的,需提供我省Tl生行政部门颁发的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合格证书》、《全科医生规范化 培训证书》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理论考试成绩证明》,,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暂不作要求:

1、在一级医院、未定等级医疗机构或未实施住院医师规范 化培训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工作的2009年及以前入职的本科和 硕士研究生(2009年前巳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二级以上医 疗机构名单由省卫生厅科教处和中医医政科教处提供);

2、2011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中专生和专科生;

3、博士研究生;

4、2013年符合报考条件并巳参加主治医师资格考试,成绩 未通过且2014年报考相同专业的人员;

5、2013年3月18日后从省外调入的医师。

四、我省卫生管理、医学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 科目成绩仍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 和程序,认真核查相关材料,扎实细致地做好报名和资格审核工 作,不得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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