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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鸡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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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4-07 04:14:38

聊到传染病,大家应该都不陌生,有朋友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还有人想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这到底是咋回事?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呢,今天小编整理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一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通过时间是: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制定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有多少种

有25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十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

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第十三条 接受入境检疫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二)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三)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的。

如果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交通工具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立即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第十四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开始施行日期是什么时候?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新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类传染病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按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措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这三种传染病虽然只被纳入乙类,但由于其传染性强、危害大,如果先要报批、公布才能实施,难免贻误时机,导致严重后果。

因此法律特别授权,这三种乙类传染病可以直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除此之外,法律防备未列入名录的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发生: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哪年进行最后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修订时间:2004年8月28日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时间:2004年12月1日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2种)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6种)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

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11种)是指:甲型H1N1流感、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目前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哪一年进行的最后修订

截止2019年,目前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在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但是在2013年6月29日进行过一次修改调整,但是因为修改的幅度不大,所以不算是修订。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五款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2种)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6种)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11种)是指:甲型H1N1流感、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什么病要上报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

  (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传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十五条 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必须做到:

  (一)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措施;

  (二)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对实验后的样品、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处理;

  (三)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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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有多少种

至2010年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共有39种。

甲类共两种:鼠 疫、霍 乱

乙类共26种:传染性非典、艾滋病、肝炎(乙肝、甲肝、丙肝、戊肝、肝炎未分型)、脊 灰、人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 疹、出 血 热、狂 犬 病、乙脑、登革热、炭 疽、痢疾、肺结核、伤寒+副伤寒、流脑、百 日 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 红 热、布 病、淋病、梅毒、钩 体 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共1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其它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将疟疾列入哪类传染病

因为疟疾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生命健康安全、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传染病,且分布广泛(在我国亦有分布,主要是云南、海南等地),所以我国把疟疾归为乙类传染病,属于严格管理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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