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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叫停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 鸡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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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4-19 05:34:50

谈论到养老保险,大多数人都知道,有人问政府叫停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另外,还有人问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这到底是咋回事?其实养老保险哪些人可以买呢,下面小编整理了政府叫停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政府叫停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只要45岁、女满40岁的就能够进行补最高只能够补缴10年,而男满60岁、女满55岁的农民,则能够补缴15年,所要补缴的费用一般是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并且按照20%的比例进行补缴。

只是职工社保取消了一次性补缴,居民的没有取消,如果都不交社保怎么正常运转。

2017养老保险新政策终于出台,这一次真的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吗

烟台2017年补缴新政策全面解读:

为妥善《中华人民共和会保险法》前后烟台市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根据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相关文件通知,烟台市人社局出台《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7]29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全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企业因各种原因未给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曾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及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均可按规定补缴社保费。

什么人具备补缴条件? 补缴区分企业职工身份和个人身份

补缴的范围、年限和条件,主要区分企业职工身份和个人身份办理补缴。

对于企业职工身份补缴的,规定为烟台市企业职工与企业存续劳动关系期间,企业因各种原因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法院判决(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调解)以及劳动监察和社保稽核部门检查的,企业应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整改通知书等为职工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对于个人身份补缴的,明确规定截至2017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要求具有烟台市户籍,曾在烟台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

个体工商户补缴,要求具有烟台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本人(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

补缴有无年限? 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最多15年

个人身份补缴的,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自2011年6月30日按“自后向前”原则倒序补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最多15年,自办理补缴时间按“自后向前”原则倒序补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所有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补缴时间均不得早于1998年1月,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还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间;有过机关和企事业工作经历的,补缴时间还不得早于其本人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最早工作时间。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已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不再按照通知办理补缴。

可补缴哪些险种?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都可以补缴

通知规定,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按照烟台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各个险种起始缴费时间予以补缴;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规定执行。补缴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作为累计缴费年限。除对以企业职工身份补缴的人员补发补缴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外,补缴人员补缴期间发生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均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申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进行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按规定加收利息,2011年7月1日以后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补缴《社会保险法》施行以前的社会保险费的,均以补缴时烟台市当年最低缴费基数进行补缴,补缴期间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统一认定为0.6。

关于缴费比例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通知规定,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缴费比例按对应年度烟台市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执行。以个人身份(含个体工商户)补缴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补缴时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补缴需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需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原始凭证

通知重点强调了办理补缴所需提供资料。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的法律文书或劳动监察行政责令整改书和社保稽核意见书。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供可证明“有过工作经历”的材料,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其他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凭证,包括有关获奖证书、企业集资凭证、入党入团志愿书及配偶、子女和直系亲属档案等各类历史实物证据。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需向哪些机构提出申请? 向社保关系所在地提出补缴申请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向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以个人身份补缴(含个体工商户)的,已参保缴费人员补缴中断年限的,在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劳动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从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属地原则,向现户籍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汇总报当地人社行政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汇总上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复审备案。社保经办机构、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根据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补缴申报汇总审核表》,分别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职工和个人实施补缴。

个人一次性补缴15年的 到账次月可享待遇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其出生时间的认定,统一按照本人申请补缴时提供的第二代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

2017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15年社会保险费的,其待遇领取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的次月。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又延长缴费至满15年的人员,其待遇领取时间为人社行政部门批准的时间。

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

补缴2011年7月后 社保需加收滞纳金

通知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照中断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按“自后往前”的原则,补缴2011年7月以后中断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按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执行。补缴的医疗保险年限,只计算缴费年限,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外,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8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进行全员补缴。

以个人身份补缴、有过工作经历、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且能够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对从未正规就业、补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连续工龄认定条件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其军龄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对曾经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单位的人员,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作年限,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以个人身份补缴 人员均单独管理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均做特殊标识、单独管理。除正规就业调动转移外,到达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后,均在首次补缴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不足25年、女不足20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应按退休时缴费基数一次性补齐,未按规定补缴的,不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其中,对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女性参保人员,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政策执行,即年满55周岁且缴费满15年方可办理退休,若年满55周岁缴费仍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按实际年龄办理退休。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后到用人单位就业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员,其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满十年以上,也可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办理退休。

现在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吗

只满45岁、女满40岁的农民就能够进行补缴,最能够补缴10年男满60岁、女满55岁的农则能够补缴15年,所要补缴的费用一般是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并且按照20%的比例进行补缴。

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缴多少

这个问题要种情况,截2018年底,我国保险分为两种,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如果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允许一次性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地都是定档定额,自愿选择缴费标准,按年缴费,全国定档情况最低分五档,最高分十四档。

定额低的地区100-200元起,定额多的地区最高是北京1000-9000元。缴纳金额允许中途变更,大多数地区允许一次性补缴,也允许你60岁办理退休时,一次性补缴。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具体要看地方政策。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如果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那就复杂多了,我国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不是全国统筹,说到具体操作都要依据地方政策,要看在哪个地区,地方政策允许不允许,再结合个人情况,确定合适的办法,因人而异。

比如说,有的地区允许有本地户口的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保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有的地区规定以前参过保的,允许补缴,没参过保的,不允许补缴,但可以继续缴费,什么时候交够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15年,什么时候延迟办理退休。

有的地区允许之前有工作单位且有人事档案的人补缴,有的地区允许刑满释放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补缴15年,办理退休等等不同情况,纷繁复杂,具体以地方政策为准。

以下五种情况是不允许进行补缴养老保险的

1、主要包括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

2、被判刑劳教或收监执行期间。

3、办理外籍户籍之前。

4、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

5、国家及市规定的不允许补缴的其他倾向。

养老保险可以一次性补缴完吗

可以。如果当事人已经了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相定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否则,就不次性补缴1、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没有养老保险的,可以一次性交满15年的养老保险,然后享受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待遇。

养老保险可以一次性补缴吗

只要男满45岁满40岁的农民就能够进缴,最高只能够补缴10年,而男满60岁、女满55岁的农民,则能够补缴15年要补缴的费用一般是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并且按照20%的比例进行补缴。

养老保险哪些人可以一次性补缴

性缴纳15年社保件:

1、是人身份补缴的人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是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的时间(即1996年1月1日)。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注意事项

1、员工查询、打印本人明细参保信息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社保卡原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员工委托他人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社保卡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除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其余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2、单位查询、打印本单位员工个人参保信息的,需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查询证明材料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证明材料收原件,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查询、打印个人参保明细清单属不收费业务。

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的政策被取消了吗

养老保险一般情况是不能一次性缴纳的,必须按月缴至法定退休年龄,如果缴费满15年以上,就可办理退休

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机会,明年可能就没有

情况可补缴

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工具体包括三类:

1、自实施企业职工基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统筹范围内在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具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因历史客观因素应保而未保的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

经本人申请、单位申报,可到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手续。

对于申请人原单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门履行申报手续。

对于原已参保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其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计算等问题有异议的,在按规定重新认定后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上述适用范围及申报办法处理。

2、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提出参保补缴申请,只要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当依法受理。

3、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参保而未参保,用人单位或职工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参保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解,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其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或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不得通过违规补缴而取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4年7月1日。

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从进入企业工作或从事灵活就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对于上述人员进入企业工作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龄及相关待遇,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根据本人意愿,由本人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也可补缴其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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