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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拿刀砍我怎么才算正当防卫 — 鸡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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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4-07 03:25:59

导语:谈论到正当防卫,大多数人都知道,有朋友问有人拿刀砍我怎么才算正当防卫,当然了,还有人问别人用刀砍我我把他杀了,这到底怎么回事呢?实际上别人要拿刀砍我我该怎么办呢,下面是小编推荐给大家的有人拿刀砍我怎么才算正当防卫,快来了解一下吧

有人拿刀砍我怎么才算正当防卫

目前的法律来说算防卫过当,通俗易懂的解释就是,他拿刀砍你,哪怕已经砍了你几刀想把你砍死,这期间你夺过了刀,但不能砍他,因为你刀夺过来后砍他就属于防卫过当了,你夺过刀后,哪怕他拳打脚踢想打死你,你也不能用刀砍,砍了你就是防卫过当,这就是目前的法律,如若你不想犯法,很简单,他想杀你,让他杀,你夺刀反抗砍他就是犯罪,醉了吗?我看了都想笑,但这就是法律,呵呵

如果他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算正当防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

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相关案例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

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

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

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1、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2、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

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3、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

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要是有人拿刀砍我 我可以正当防卫吗? 可以防卫到什么程度?

可以,但只有在对方砍到你的一刹那间使用乾坤大挪移转到他身上,不管怎样都没问题,但是在其它时间的内的伤害性反抗都可以被当作防卫过当或犯罪

别人用刀砍我,我把对方砍了,属于正当防卫吗?

简单说当时对方如果已经没有行凶的行为了,那就不算正当防卫。

还有就是如果你的武器是提前准备好的,那主观意识上就不存在是正当防卫了。

别人试图拿刀砍我,我还了一下手,造成对方轻伤是正当防卫吗

  他人试图拿刀砍人,还手造成对方轻伤,属于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打人如果拿刀砍人算不算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认定是很严格的。1.起因条件:侵害现实存在2.时间条件:侵害正在进行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具体的分析案情。总体判断应该可以成立正当防卫。现实中出现的问题,一般是防卫过当的问题。

别人要拿刀砍我,我把他的刀抢过来砍他一下,这算正当防卫么

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属于防卫过当,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别人砍你你可以报警,录像取证,如果他不停止对你的追砍,你以制止他对你的追砍而采取措施,才是防卫。这个措施不一定是砍伤对方,可以是其他足以制止的行为。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北京2018年12月19日电最高人民检察院19日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4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也入选其中。

这4个指导性案例分别是陈某正当防卫案、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侯雨秋正当防卫案。陈某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一般防卫的问题,要旨在于“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

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涉及民间矛盾,这起指导性案例针对的是防卫过当问题,明确指出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和侯雨秋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特殊防卫的问题,分别明确了“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认定标准。

受执法理念和执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对正当防卫的尺度把握不够统一,立法设计正当防卫的初衷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实现。

对此,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表示,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已经相对比较完整,只要树立正确理念,正确贯彻执行,强化责任担当,就可以充分激活实践中一些地方正当防卫制度实际“沉睡”的问题。

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就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惩恶扬善,弘扬正气,保护见义勇为,向社会释放正能量。

这4起指导性案例主要明确了正当防卫适用标准,也就是正当防卫中对防卫界限和“度”的把握问题。孙谦认为,正当防卫权利不能滥用,一方面对法与不法明确的犯罪、反击型案件,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纠正以往常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性,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

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也不能矫枉过正,防止“一刀切”“简单化”。要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常见的比如“假想防卫”“挑拨防卫”“事后防卫”等,都不是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这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在一般防卫中,要注意防卫措施的强度应当具有必要性。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侵害行为,以及亲属之间发生的侵害行为,在认定防卫性质时要仔细分辨,查明细节,分清前因后果和是非曲直,审慎作出认定。

如果有人拿刀砍我。我出于自卫,把对方打死,有罪吗?

如果构成正当防卫,那就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是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但会轻罚。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指违法行为,不限于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如殴打行为,且该违法行为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而正当防卫可直接或减轻危害结果的发生,防卫具有必要性。“现实”,指不法侵害客观上真实存在,而非主观臆测,这里排除假想防卫。

2、时机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指不法侵害已经发生并且尚未结束,即具有紧迫性。

3、主观条件:防卫人有防卫意识

这里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而实施防卫。

4、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防卫对象可以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必要限度”的判断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需考虑不法侵害的程度、缓急以及不法侵害的权益。“重大损害”通常指重伤或者死亡。

如果别人故意找事并先动手打我 我拿刀砍了至轻伤 属于正当防卫吗

不属于正当防卫,涉嫌故意伤害罪。

如果对方故意找事首先动手且也用刀,双方在搏斗中将对方砍伤则属于正当防卫。

有人拿刀砍我,我把他打伤犯罪吗?

看具体情况,如果是打架斗殴的话算是犯罪。如果是他非法攻击你,你防卫打伤他算是正当防卫,不用负法律责任。

正当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扩展资料

《刑法》正当防卫规定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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