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论到志书,大家应该都熟悉,有人问在哪个网站可以看中国机长,当然了,还有朋友想问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这到底是咋回事?其实地方志书每几年编一次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地方志书每几年编一次,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地方志书每几年编一次
【地方志工作条例】
(国务院令第467号,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八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九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二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第十四条 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五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六条 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上述资料库、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编纂地方志涉及军事内容的,还应当遵守中央军委关于军事志编纂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部门志书的编纂,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
(中指组发〔1998〕01号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为使我国地方志编纂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纂地方志是一项长期的具有连续性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对全面了解和反映我国地情国情,对推进我国两个文明建设,对积累和保存地方文献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编纂地方志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当地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编纂地方志应继承我国历代修志优良传统,贯彻存真求实的方针,坚持改革创新,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
第五条 编纂地方志应延续不断。各级地方志每二十年左右续修一次。各地在上届志书完成后,要着手为下届志书续修积累资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从政策上和业务上指导全国修志工作,对修志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负责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对各地制定规划提出建议和要求,督促检查各地修志工作,组织交流经验和开展各种学术活动。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修志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区修志工作。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应是当地政府直属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一级单位。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盟和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也要有常设的修志机构。各级修志机构的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
各级修志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规划;开展调查研究,积累资料;组织志书编纂;审定验收志稿;整理旧志;总结和交流修志经验;进行方志理论研究;培训队伍;编纂出版地方年鉴;提供地情咨询服务;编写地情丛书等。
第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配备德才兼备的干部担任领导和主编。地方志专职编纂人员要相对稳定。要不断提高修志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修志队伍中大力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敬业精神。编纂地方志要充分发挥老同志的作用,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对中青年骨干进行培训,努力从高等院校和科研部门输入更多有较高专业水平的青年人才。坚持专职队伍与兼职队伍相结合的方针,吸收各行各业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工作,民族自治地方应吸收本民族干部参加。
第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方专编纂工作的领导,要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切实保证修志机构的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评聘业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妥善解决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等问题。
第三章 志书编纂
第十条 编纂地方志主要分三级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盟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国家部委和军事部门志书的编纂,由其领导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编纂地方志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翔实资料,力求观点鲜明正确,材料真实可靠,体例完备严谨,篇目结构合理,内容充实深刻,段落层次清楚,审校严格认真,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保证志书质量。
第十二条 首届志书的断限,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选确定;续修志书时,每届志书的下限,力求统一。
第十三条 地方志的体裁,一般应包含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以志为主体。图表采用现代技术编制。人物志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在世人物的突出事迹以事系人入志。
第十四条 地方志的篇目设置,应合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实际,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做到门类合理,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形式上不强求一律。
第十五条 地方志的文体,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行文力求朴实、简练、流畅。志书的篇幅不宜过大,今后续修,字数要相应减少。
第十六条 地方志所采用的资料,包括史料、人名、地名、年代、数据、引文等,务必考订核实,重要的要注明出处。历史纪年,注明公元;地理古名,注明今地。全书要附有索引。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志应严格执行审查验收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由省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验收,报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出版;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盟编纂的地方志报省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由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出版;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报市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经省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核后,由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出版。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修志机构负责直辖市安排本地的志书出版工作。版权、著作权应受到保护。
方志出版社的主要任务是出版各级各类地方志书,为提高志书质量,繁荣志书出版事业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志采用16开本,横排印刷。装帧、版式要力求统一。
民族自治地方,可用汉文和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民族文字出版。
第二十条 各级修志机构,要组织和推动用志;要运用现代化的手段建立方志地情资料库,推向社会,逐步实现信息网络化。
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方志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修志机构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96〕47号 1996年11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编纂地方志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加强全国地方志编纂工作领导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5〕33号)下发以来,在各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地方志编纂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立省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形成了一支数万人的修志工作队伍,出版了一大批新地方志,对积累、保存地方文献,全面反映我国地情国情,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做好地方志编纂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纂地方志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当地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地方志一般分为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盟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每20年左右续修一次。
三、为进一步提高志书的质量,必须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的修志工作队伍。当前要下大力气,不断提高修志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修志工作队伍中大力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敬业精神。编纂地方志要充分发挥老同志的作用,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对中青年骨干进行培训,努力从高等院校和科研部门输入更多有较高专业水平的青年人才。要坚持多年实践中形成的专职队伍与兼职队伍相结合的成功经验,注意吸收各行各业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工作。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重视地方志编纂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编纂地方志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千秋大业。各地应把地方志编纂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为修志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并按照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同意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编纂地方志的专职人员选用“编辑职务”有关条例的通知》(职改字〔1988〕第2号)的规定,评聘编纂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福利待遇等问题。
五、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全国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指导,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注意发现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中国地方志协会要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的领导下,团结全国修志工作者,加强地方志学的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推动地方志事业不断发展。
一般来说,没有某一个网站有全部的地方志史,通常每个省市都有地方志办公室,每个地方志办公室(指省市级),都会有资料室,也会有网站,很多志书都上了网。可以搜索。搜索模式:某某地方志网。即可查到!
地方志的三级志书有哪些
根据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第467号令发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武汉市地方志办公室王汗吾
历史上著名的志书有哪些?
地方志从诞生之日到如今,朝朝编纂,代代续修,绵延不辍,已有2500年的历史。据1985年《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记载,我国现存旧地方志8264种、12.32万卷,占全部古籍总数的10%。《四库全书》是我国古今重要图书总汇,存“经、史、子、集”17.8万卷,其中地方志著作是史部著作的4.41倍。
1、周
方志很早就受到了重视。《周礼·诵训》上记载:“掌道方志,以诏观事”。当时,“诵训”这一官员的职责就是为王述说方志所记述的四方之事,了解各方面的情况,以便于治国。
2、秦
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郡 县志书随着郡县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有了相应的发展。
3、两汉
朝廷命令地方官府,把记述郡国地方的山川、物产、贡赋、风俗等情况的“郡国地志”,随同“计书”报送太史府。刘秀做了皇帝后,为表彰他的家乡南阳,诏令撰作家乡风俗志书。由于帝王、朝廷的倡导,“郡国之书,由是而作”。此后,郡县编纂志书的风气大兴。东汉的郡县地志,随同郡国的“计书”上报朝廷,大多保存在兰台。作为兰台令史的班固,才有可能利用这些郡县志书资料,写成了著名的《地理志》。可见两汉时期,曾经编纂和保存了大量的郡县地志。据古籍记载,如《寿春记》、《巴郡图经》等等,都是著名的志书,并为后人所征引。
秦汉以后,地方志逐步发展和充实,发展为舆地图、图经、图志、图记、地记和郡国之书。
西汉司马迁所著的《史记》是我国第一部正史;东汉班固撰写的《汉书·地理志》是第一部全国性的区域志;东汉光武帝刘秀诏令撰修的《南阳风俗传》,是我国官修地方志书的开端。
4、魏、晋和南北朝
魏、晋和南北朝时期编史修志之风盛行。地方豪门势力为了炫耀一方,不仅修家谱,还修地方志,于是支持官府,或是私下纂修地方志;地方官也为了更好地了解和统治一隅之地,也乐于修志。编修了大量的地方志书。
当时大多叫做“地记”,著名的有《娄地记》、《冀州记》和《会稽记》等。晋人常璩编纂的《华阳国志》,是目前保存下来较早的一部私人编修的地方志书。该书内容翔实,已有一定的“义法”。后人编修云南、四川等地的志书,往往“据以为典则”。
5、隋
大业年间,隋炀帝“普诏天下诸郡,条其风俗、物产、地图,上于尚书”,从此以后,历代统治者都竞相仿效,由朝廷或官府出面来编纂地方总志。渐渐地修志也就成了历代官府的主要职责之一了。
据《隋书·经籍志》记载:隋朝曾经编修了《诸郡物产土俗记》一百五十卷,《区域图志》一百二十九卷,《诸州图经集》一百卷,“其余记注甚众”。可见隋朝曾经编修了相当数量的地方志书。
6、唐
朝廷规定:各州郡的图经,每三年编修一次,并报送尚书省。以后改为五年编报一次。如果州县有所变动,山河有所改移,则不在五年之限。唐王朝先后还编纂了《括地志》、《元和郡县图志》等全国性的志书。《括地志》一书曾“博采方志”。《元和郡县图志》是按照当时的行政区划编纂的,在各道之下,均记述了郡县的基本情况。这从侧面可以说明唐代州县志书的编纂,是比较广泛的,如果没有郡县志书作为基础,全国性的志书是难以编成的。
7、宋
朝廷重视图经的编纂,规定每三年编修一次。各名郡大县都编修了图经,有些郡县数次编修。开宝四年(公元971年),朝廷命知制诰卢多逊等“重修天下图经”。大中祥符年间,李宗谔撰修《祥符州县图经》,计一千五百五十六卷。该书是以各路州县所报送的图经为基础编成的,成为北宋州县图经的总汇。宋徽宗大观年间,朝廷置“九域志局”,专门从事志书的编篡工作,这是史书记载较早的专门修志机构。
宋朝三令五申编纂图经,大大促进了地方志书的发展。“州县皆修图志”。当时编修地方志书相当普遍。宋代流传下来的府、州、县地方志书,远远超过了它的前代。其中著名的有《三山志》、《新安志》、《剡录》等等。南宋时期修纂的乾道《临安志》,记载了宫阙官署、沿革、星野风俗、州境、城社、户口、学校、物产等等,书后还附有亭、台、观、阁、轩等。
传说当时朱熹到江西某地上任,当地属官搜肠刮肚,准备垂询,并备礼载酒,远远跪接。谁知朱熹撩开轿门,开口就问:“志书带来没有?”众人末料到这一着,面面相觑,悔之莫及。从此这一带便形成习俗,凡地方官上任或离职,先交接地方志书。
8、元
地方志的编修在元代得到进一步发展,元朝廷在地区方志的基础上,编纂了全国性的《大元一统志》,记载全国范围的内容。还诏令各省、府、州、县编纂了一定数量的志书,比较有名的有《镇江志》、《四明志》等等。著名的农学家王桢在任旌德县尹时,纂修了《旌德县志》,并用木活字印刷。
宋元时期,志书的体裁也由历史、地理的记载向更高更广的水平发展起来,地方志体裁和形式日臻完备。
9、明
明清时期,是我国古方志发展的兴盛时期。
明代是我国地方志得到较大发展的时期,明廷十分重视编纂地方志书。由朝廷颁布修志凡例,体例全国统一。全国修有《一统志》,省有总志,有通志,都是官修。省以下有府、州、县志,有官修也有私修。
朱元璋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志向远大的平民皇帝,称帝立足不久,于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便命儒士编修一统志。后又命各地将城池、山川、关津、水陆道路等编报朝廷。永乐十六年(公元1418年),朝廷下令:天下郡县卫所皆修志书。此后,各郡县有志,“实始于此”。明万历年间,已有人盛夸“自国史外,郡邑莫不有志”(乾隆《满城县志》序)。当时,有些府县志书,编修多次。关于专志的编纂,也相当普遍。现存明代志书约有上千种,其中以县志为最多。
东港区地域内有历史记载的第一部县志《日照县志》,就是明代万历十八年(1590年)由知县杜一岸主持编修而成。
10、清
清代是我国古方志发展的鼎盛时期。
清代是我国封建时代地方志发展的全盛时期。清代修志的规模是空前的,清代康熙、乾隆、嘉庆三朝三次重修《一统志》,清政府还一再诏令全国各州县修志,雍正时更规定各省府州县志要六十年修订一次。因此,我国历史上清代编纂的地方志最多。
清王朝在全国巩固了统治地位后,地方官府就积极倡导修志了。顺治年间,河南巡抚发动修志,当时的十二州九十五个县,基本上都编修了志书。康熙十一年(公元1672年),玄烨下令编修一统志,并命各省及府、州、县编纂志书。雍正、嘉庆年间,清王朝又先后下令编修一统志和省通志。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州县志书的发展。光绪年间,学部下令编修乡土志。不少州县的乡土志内容编纂得比较简明。在经济和文化比较发达的地区,还编修了相当数量的乡镇志,如《南翔镇志》、《乌青镇志》、《杏花村志》等等。清代方志鼎盛的原因,主要是清朝最高统治者的重视和倡导,同时,时势造英雄,一批著名学者在地方志工作中脱颖而出,如戴震、钱大昕、章学诚、李慈铭等。据初步统计,现存的清代志书,约6000种,占现存旧志总数的75%左右。著名的志书有《灵寿县志》、《遵义府志》、《六安州志》、《永清县志》、、《亳州志》等等。
清代官修的州县地方志书,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内容很丰富。其中关于地理、自然资源、自然灾害、科学技术、农民起义、典章制度及历史人物等方面的记载,都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
谁知道地方志办公室是什么单位?
地方志办公室的职责一般是: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每个地方会根据自己的情况结合职责来制定自己的职能比如:
(一)贯彻执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
(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落实本市地方志工作。
(三)拟定本市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四)制定本市地方志书和年鉴编纂规范、标准。
(五)负责审查验收本市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指导编纂本市专门年鉴;负责组织编纂、审定《***年鉴》。
(六)负责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指导本市旧志整理和研究工作。
(七)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组织开展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服务。
(八)组织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指导地方史志学会和年鉴学会的工作。
(九)组织实施本市地方志系统干部培训和编纂人员业务培训。
(十)负责表彰和奖励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和地方志优秀成果。
(十一)承办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和市委、市政府及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志书对社会文明发展和进步所具有的有益功用。地方志是“经世致用”之书,“博物之书”,历来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因为它具有存史、资治、教育三大功能。
地方志能够将一定地域内自然和社会、政治和经济、文化和民俗等方面的历史、现状用文字记录下来,保存下去,供今人和后人查阅参考。存史功能是地方志诸功能中最基本的功能,也是发挥其他功能的物质基础。
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百度百科
武汉地方志办公室·百度百科
编写志书稿费是多少一千字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提出提高稿费标准
2012-03-13
关于《地方志编纂稿酬支付标准》的通知 , 根据地方志工作涉及面广、层次多、标准高的特点,经研究决定,参照出版部门的稿酬标准,修订《地方志编纂稿酬支付标准》。
一、简讯类
(一)本部门简讯:工作动态5元/每条;地情日记3元/条;
(二)地情讯息的采编稿按编辑稿费标准计。
二、志书、年鉴、《方志文萃》及其他地情资料文稿(图片)
(一)文字基本稿酬标准
1.原创:每千字80-500元
2.编辑:每千字30-80元
3.汇编:每千字10-20元
4.翻译:每千字20-50元
5.校对:每万字30-80元
对专业性较强或外文占一定比例的文稿,可适当提高付酬标准,提高幅度不高于上限的60%。
(二)图片
1.照片:每幅20-50元(个人收藏片按上限付酬)
2.地图:每幅50-100元(绘制费除外)
(三)设计稿酬标准
1.封面设计:300-500元(特殊情况可酌情计酬)
2.环衬、扉页设计:100-200元
3.版式设计:插页每版面30-50元,内文版面每万字10元
(四)总纂、审订、编辑加工费:
1.总纂费:每万字30-80元
2.审订费:每万字30-50元
3.编辑加工费:每万字30-60元
注:基本稿酬以千字为计算单位,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支付基本稿酬的字数,按定稿的排印正文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实有行数计算。图表、照片,按实占版面折成文字计算稿酬。
三、调研文章、论文等,按发表刊物属区、市、省、国家级分别给予100、180、200、300元的奖励。
其他事项:
(一)各式采用稿件按A(A+、A-),B(B+、B-),C(C+、C-)分类,计3大类,9小类。由主编(执行主编)确定,必要时召开编辑室成员会议商定。
(二)计酬稿件须由主编鉴定等级并存档。
请高手指点地方志书里面不同内容的排序
正确的排序应该是:
一、封面
二、前环衬
三、书名页
————编辑、印刷行业一般称此页为扉页
四、书名页背页一般为版权页
————也有称此页为“扉背”的,意思就是扉页的背面。
————这里插一句,要看你所编修的是什么样的志书,如果是厂矿企业学校机关志,或是乡镇村志,就可以不受太多的条条框框限制;如果你编修的是省、市、县三级正规志书的话,就最好按照你们本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要求,在版权页后面依次排上两三页,内容是本地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名单、本志编纂委员会的名单、本志编纂办公室(工作组)的人员名单、各级审稿单位名单等等。为方便印刷单位装订起见,这几页也可以和前面的书名页、版权页,后面的彩页一起排成铜版纸印刷的。
五、卷首彩页
六、序文
————序言为什么放这么前呢?因为序言的基本功能是介绍这部书写些什么内容,或是介绍一下作者(当然各种书的序言现在发展为五花八门的种类,但对于地方志书来说还是应该保持序言的基本功能),这样读者就可以占一点便利,即这部书需不需要继续看下去,看了这个基本介绍就知道了,没必要先读凡例啊、概述啊这些内容就能有个基本的了解。
七、凡例
八、目录
————也有将目录放在凡例之前的,这两种做法可以说都有一定道理,不必强求一律。
九、正文
————概述和大事记,其实都是志书正文的内容,如果你的志书是分篇的话,那么概述和大事记其实也就是你的志书的第一篇和第二篇而已。它们的特殊性只是在于其性质,与志书正文的主体部分(即各分志部分)有所不同而已。
————通常说志书的主体由述、志、记、表等多种形式构成,其中的“述”就主要是指全书的这一篇《概述》。但又不完全是,因为每一篇、章、节前的无题小序,也都可以采用“述”的方式来写,也有人将其直接称为“篇前概述”、“章前概述”,这些名称可以商榷,但写法是相通的。
————概述的位置不宜讨论,一定是放在全书正文的第一篇的。近年志界流行写简志之类说法,头脑虽然比较颟顸,但出发点总是好的,希望读者能够用更少的时间去了解一地、一行业的大致发展脉络。实际志书的概述就是起到这个作用的,所以应该放在最前面。
————大事记的位置摆法,目前志界的确有前置和后置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法,我个人倾向于前置。因为大事记是一部地方志书中最独特的部分,当你整部志书都是横排竖写的格局时,唯独有大事记这一篇是完全按照史体来竖写的,这种书写模式就是它的特殊性。
————如果说概述是用文字的形式来对全志内容进行概括、提炼、升华的话,那么大事记就是用纵排的史实来搭建全志的脉络。概述是文字的“纲”,大事记是史实的“纲”,纲举才能目张,对吧?
————如果把大事记甩在全志正文的最后,实际就是对大事记功用的蔑视态度,认为它不过是和附录、索引一样可有可无的东西。古代修正史,先要修史料长编,有了长编,才能捋清这部历史的基本脉络,才知道需要从哪些方面去寻找材料、补充材料。史料长编对于编者而言,是志书在编辑过程中的基本线索,同样,到了志书修成之后,大事记对于读者而言,也就成为阅读、把握全志,寻找相关资料的基本线索。读者想要了解志书中某一段叙事、某一件史实,在整个地区、整个行业中的位置、重要性,只需要到大事记里去寻找、去比较,就一目了然了。
当然,这都说的是大事记编辑水平比较高的情况。如果你确实是新手,编修这部志书有很大的难度,资料搜集不易,编写水平一般的话,那么把大事记后置也是可以考虑的。毕竟献丑不如藏拙,因为大事记的编写是最考验志书编辑水平的。志文部分都可以乱塞些文字进去,大事记却条条都是“干货”,有经验的编辑人员只随便翻看其中几条,立刻就能由此判定整部志书的编写水准。
罗嗦太多了,我把志书装订结构的后面几个部分补完吧?
十、附录
十一、索引
————正规的三级志书,现在按照中指组的要求都必须加上索引一项。如果是非三级志书,就可以灵活掌握了。
十二、资料征引目录
————这部分同样不是硬性要求,毕竟志书不是严肃的学术论著,我们今天编的也不是孙星衍、洪亮吉们的纂辑派志书,有没有资料出处都无所谓的。
十三、资料提供人员名单(包括图片提供者)
————有些地方的志书,习惯在这个位置用几页篇幅,列出资料提供人员名单,也是可以参考的做法。地方志是弱势行业,能给别人落个名字,也算是对支持修志者的一种回报吧?
十四、编后记(或直接用“跋”的名称)
十五、后环衬
十六、封底
地方志丛书文本格式
地方志丛书一般都有明确的行文规定。建议你参照省级志书或市县志级志书,至少也得找找乡镇志或部门志来看看。如果上网方便,你也可以搜索 江苏地方志 这个网站,里面有很多指导论文供你参考。
谁知道地方志办公室是什么单位?
地方志办公室的职责一般是: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每个地方会根据自己的情况结合职责来制定自己的职能比如:
(一)贯彻执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
(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落实本市地方志工作。
(三)拟定本市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四)制定本市地方志书和年鉴编纂规范、标准。
(五)负责审查验收本市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指导编纂本市专门年鉴;负责组织编纂、审定《***年鉴》。
(六)负责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指导本市旧志整理和研究工作。
(七)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组织开展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服务。
(八)组织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指导地方史志学会和年鉴学会的工作。
(九)组织实施本市地方志系统干部培训和编纂人员业务培训。
(十)负责表彰和奖励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和地方志优秀成果。
(十一)承办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和市委、市政府及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志书对社会文明发展和进步所具有的有益功用。地方志是“经世致用”之书,“博物之书”,历来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因为它具有存史、资治、教育三大功能。
地方志能够将一定地域内自然和社会、政治和经济、文化和民俗等方面的历史、现状用文字记录下来,保存下去,供今人和后人查阅参考。存史功能是地方志诸功能中最基本的功能,也是发挥其他功能的物质基础。
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百度百科
武汉地方志办公室·百度百科
我国最早的地方志书是什么?
常璩(十六国)《华阳国志》
我国现存最早的最完整的一部地方志,里面涉及了魏晋的宫廷秘闻。